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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广东省珠海市和澳门特别行政区交界有关地段管辖问题的批复(国函〔2001〕152号)

国务院关于广东省珠海市和澳门特别行政区交界有关地段管辖问题的批复(国函〔2001〕152号)

发布时间:2001-11-26来源: 【字体:

国函〔2001〕152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

应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要求,同意将澳门特别行政区与广东省珠海市边界的如下地段,即澳门特别行政区关闸拱门以北至珠海边防检查站原旗楼之间用于兴建澳门特别行政区新边检大楼及配套设施的地段,交由澳门特别行政区管辖,从批复之日起施行。

国 务 院

二〇〇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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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1993年3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区域图》已经1999年12月7日国务院第2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1999-12-20